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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专题系列: 丛某某诉某手袋(深圳)有限公司

  • 作者: 发布时间 2013-09-05 08:29:00
  • 法律援助专题系列: 丛某某诉某手袋(深圳)有限公司

    丛某某于20113月受聘某手袋(深圳)有限公司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最后一期合同期限自201133日起至201233日止。2011919日,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,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九级伤残,医疗终结期为2012319日。201261日,受援人向平湖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,经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后,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,决定给予援助,并指派平湖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该案。

    援助过程:

    承办人接到该案后,及时会见了受援人,向受援人了解案情,并根据受援人受伤前的工资待遇及工伤认定情况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请求总额为59128元仲裁申请。此案法律关系明晰,事实清楚,法律规定明确,本以为很快会结案,但却出现了波折。2012611日,公司对涉案的《工伤认定书》提出行政复议,导致仲裁委员会中止了该工伤索赔案件的审理。公司在得到维持工伤认定结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,到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判决时,已经耗时一年。承办人基于情况的变化,于201349日向仲裁委提交恢复审理申请书,并在情势变更下申请增加仲裁请求金额,从原来的59128元上升为66097元。经过仲裁委开庭审理,裁决某手袋(深圳)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13元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4元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56元、工伤医疗期工资10334.1元以及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,共计64617.1元。

  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公司的恶意诉讼导致受援人对此抱怨不断,对法律的公平产生质疑,对社会也有不满情绪。面对这种情况,承办人多次接待受援人,耐心解答受援人提出的疑问与各种法律上的问题,很好的安抚了受援人异常激动的情绪,案件裁决后,受援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,由衷感谢平湖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工作人员,为其圆满解决了问题。

    案件启示:

    心系法援,情系群众,踏实办好每一件法援援助案件,让群众过上平安、幸福的生活是每一位法援人的愿望。遇到困难切莫走极端,记住还有法律来保护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