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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来水改造引纠纷 警调对接化矛盾

  • 作者: 发布时间 2016-06-29 09:07:00
  • 【纠纷类别】农村饮水纠纷

    【当事人】

        1、叶某荣,男,48岁,龙南县南亨乡三星村坳背小组村民,在家务农。

        2、叶某添,男,46岁,龙南县南亨乡助水村村民,在家务农。

    【调解员】

        钟佐华(南亨乡调委会副主任,司法所长)

        胡  敏(南亨乡调委会成员,司法助理员)

        贺忠爱(南亨乡派出所民警)

    【案情简介】

        6月2日,三星村民叶某荣到南亨派出所报案称:其承包的三星村新民小组饮用水改造工程,取水管道被助水村民叶某添砍断,叶某荣找叶某添理论,并要求赔偿损失。但叶某添却以其在该处计划开发桶装水在先为由(至今未实施),要求叶某荣先赔偿先期开支的4000多元土地平整费再施工。叶某荣不听劝阻强行施工,叶某添一气之下砍断了取水管以寻求4000多元土地平整费解决之道,造成三星村新民组40多户村民饮用水断水。叶某荣还扬言,如果叶某添在端午节(6月8日)前不主动把已破坏的自来水管接好,新民40多户农户将不会放过他,后果由叶某添自己掂量。

    【调解过程】

        接到报案后,派出所民警贺忠爱主动请求司法所联合调解该纠纷。司法所钟佐华所长、司法助理员胡敏和贺忠爱实地查看自来水管遭破坏的现场,并找当事双方分别了解了事件的原委,约定双方于6月7日上午9点到南亨司法所进行调解。

        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,叶某添认为:自己原本计划利用新民村民多余的自来水建一个自来水厂,做桶装水开发,已先期投资4000多元平整土地,如果新民自来水饮水工程建设再建一个60立方的水池,自己的桶装水计划就会因缺水而落空,不是自己反对新民人改建自来水设施,起码要在先行协商的前提下再动工。以前曾有外地人承包过该自来水饮水工程,但因及时制止后停止了施工,而叶某荣自恃是本地人便强行自来水饮水工程施工,我多次要求协调赔偿问题却不予理会,故不得不采取砍断水管方式以推动此难题的解决。叶某荣则认为:几十年来,三星村新民小组村民自来水取水就在此处,工程建设不占叶某添的土地,不用叶某添整理的空坪,自己承包该饮水工程项目也是为了改善群众饮水条件,是做好事。至于叶某添提出的4000元赔偿问题,自己没有承担的依据和义务,自己绝不接受;相反,叶某添无故把建好的自来水公共设施进行破坏,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或者尽快恢复原状,否则绝不放过叶某添。

        听完双方的陈述,调解员提醒当事双方明确三点:1、叶某添无故砍断水管导致村民无水用、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是不对的,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正当理由和方式解决;2、叶某添先期开支的4000元费用的赔偿主体不是叶某荣,而是三星村委会或新民村民,可以另行协商;3、当事双方都是叶姓子孙,不能因为几千块钱的小事引发打架斗殴群体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,否则有理会变成没理,因小失大。

    【调解结果】

        在调解员反复多次做了大量思想疏导工作后,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:1、叶某荣不承担叶某添提出的4000元赔偿。2、恢复已破坏的自来水管由叶某荣自愿承担。3、今后不得再发生破坏水管、水池的行为。

    【调解启示】

        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,农村的面貌要改变,落后的基础设施条件要改善,难免会触动小部分群体或个体的利益而引发纠纷。只有依法依情依理化解好这些矛盾纠纷,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,才能促进社会和谐。